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莆田学院,市直有关学校: 为做好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工作,根据《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要涌现一大批好老师。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含部属师范大学定向公费生、男性定向公费生),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有利于吸引和选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学生,进行重点培养后充实到教师队伍,增加教育人才储备;有利于改善教师队伍性别结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推进以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为主渠道的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进一步使教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使教育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 二、鼓励报考的院校、专业及优惠政策 (一)部属师范大学(含公费师范生和普通师范生) 1.招生院校: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以上六所大学2018年面向我省招收公费师范生74名、普通师范生116名(2019年招生计划详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本)。 2.动员报考计划:见附件1。 3.主要优惠政策:见附件4。 (二)男性定向公费师范生 1.招生院校和名额:2019年计划委托培养小学、幼儿园男性定向公费生188名,其中,由省政府为我市培养的指标88名(小学教育委托福建师范大学培养35名,闽南师范大学培养20名,均招收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特殊教育委托泉州师范学院培养3名,招收四年制本科特殊教育专业;学前教育委托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30名,招收三年制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由市政府委托莆田学院培养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80名,四年制本科学前教育专业20名。 2.动员报考计划:见附件2。 3.主要优惠政策:见附件4。 (三)定向委托培养师范生 1.招生院校和名额:2019年计划定向委托培养师范生150名,面向全省招生,由市政府委托莆田学院培养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70名,四年制本科学前教育专业50名,四年制本科英语专业30名(定向莆田市小学英语教师岗位)。 2.动员报考计划:见附件3。 3.主要优惠政策:见附件4。 (四)莆田市中小学教师需求预测 目前,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3.8万人,近5年来每年全市学校补充新教师800人左右,今后每年全市学校仍需补充新教师800人左右,将以师范类学生为主。 1.中学教育:高中以硕士研究生为主,初中以本科毕业生为主; 2.小学教育:以本科毕业生为主; 3.学前教育:以本科毕业生为主,大专层次为辅; 4.职业教育:以硕士研究生为主,本科毕业生为辅,紧缺“双师型”教师; 5.特殊教育:以本科毕业生为主。 三、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并切实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完全中学要指定高三各班主任有针对性地召开家长和考生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或动员会,广泛发动,积极动员,特别是要鼓励男性学生踊跃报考。 2.明确目标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要求,明确目标任务,齐心协力,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3.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将任务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动员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计划表 2.动员报考男性公费师范生计划表 3.动员报考委托培养师范生计划表 4.2019年莆田市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宣传提纲 5.2019年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小学 教育) 6.2019年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幼儿 教育) 7.2019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小学 教育) 8.2019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学前 教育) 9.2019年莆田市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小学教育) 10.2019年莆田市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 (学前教育) 11.2019年莆田市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就业协议书 (英语)
莆田市教育局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动员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计划表
附件2 动员报考男性公费师范生计划表
附件3 动员报考定向委培师范生计划表
附件4 莆田市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 宣传提纲
1.为什么要开展师范生公费教育? 答:开展师范公费教育(含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男性定向公费师范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本目的是选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学生,进行重点培养后充实到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提升教师整体素质,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希望有志青年踊跃报考,将个人的成长与国家的需要紧密结合,奉献教育,成就自己,为教育事业建功立业,为建设教育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2.部属师范大学有哪几所?每年在福建招生名额大概有多少? 答: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有6所,分别是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每年在福建招生名额大概有500人,其中师范类公费生约80人、普通师范生110名左右。 3.我市对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 答:①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②毕业后定向安排到我市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每月另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③在莆从事教师工作不少于5年的,购买首套房给予购房补助30万元。④公费师范生(含已在读)本科毕业后继续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年予以5 万元生活补助,但毕业后必须回莆田从事教师工作。 4.我市对部属师范大学普通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①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普通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实行专项考核招聘,凡到我市从事中小学幼儿教育的,每月另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②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普通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莆从事教师工作不少于5年的,购买首套房给予购房补助30万元。 5.2019年我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名额多少,由哪些院校承担? 答:2019年计划委托培养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男性定向公费生188名,其中,由省政府为我市培养的指标88名(小学教育委托福建师范大学培养35名,闽南师范大学培养20名,均招收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特殊教育委托泉州师范大学培养3名,招收四年制本科特殊教育专业;学前教育委托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30名,招收三年制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由市政府委托莆田学院培养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80名,四年制本科学前教育专业20名。 6.男性定向公费师范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①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②公费师范生(含已在读)专科、本科毕业后继续就读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年予以5 万元生活补助,但毕业后必须回莆田从事教师工作。③毕业后采取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方式,按成绩高低顺序选择聘用学校。每年由市教育局统一征集提供城区、集镇和农村学校各三分之一的就业岗位供小学教育专业的学生选择,提供城区和集镇学校各一半的就业岗位供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选择。 7.男性定向公费师范生有哪些义务,如违约怎么办? 答:①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费用自理。 ②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收教育费用。 ③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莆田市内任教,在小学或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 ④毕业后从事小学或幼儿园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具体以2019年协议书为准。 8.2019年定向委培师范生培养名额多少,由哪些院校承担? 答:2019年定向委培师范生培养名额为150名,面向全省招生,由市政府委托莆田学院培养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70名,四年制本科学前教育专业50名,四年制本科英语专业30名。 9.定向委培师范生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①定向委培学生毕业后到莆田从事教育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每人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由委托培养的同级财政承担。②毕业后采取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方式,按成绩高低顺序选择聘用学校。每年由市教育局统一征集提供城区、集镇和农村学校各三分之一的就业岗位供小学教育、英语专业的学生选择,提供城区和集镇学校各一半的就业岗位供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选择。 10. 定向委培师范生违约怎么办? 答:中途退学、无法按时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定向委培资格。对于违约者,违约信息将推送至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具体以2019年协议书为准。
附件5
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培养专业: 小学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制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 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师范大学和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小学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小学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字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专科修读年限为三年,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公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公办小学任教。上述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临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公费师范生符合教育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条件的,可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公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公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会同甲方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小学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批准,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退还的教育费用及滞纳金在省级财政核拨的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中进行相应充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培养专业: 幼儿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制 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 或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在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幼儿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三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字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三年。 第十条 在三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公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生源所在设区市公办幼儿园任教。上述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临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公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公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会同甲方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批准,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退还的教育费用及滞纳金在省级财政核拨的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中进行相应充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莆田学院 培养专业: 小学教育
莆田市教育局 制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莆田市在莆田学院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小学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小学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好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公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莆田市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每年由丙方统一征集提供城区、集镇和农村学校各三分之一的就业岗位,按考核成绩高低顺序由乙方选择聘用学校。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继续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年予以5万元生活补助,但毕业后必须回莆田从事教师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等额公开招聘,专项用于招聘公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公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会同甲方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小学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莆田学院 培养专业: 学前教育
莆田市教育局 制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 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莆田市在莆田学院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幼儿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好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公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莆田市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每年由丙方统一征集提供城区和集镇学校各一半的就业岗位,按考核成绩高低顺序由乙方选择聘用学校。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继续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年予以5万元生活补助,但毕业后必须回莆田从事教师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等额公开招聘,专项用于招聘公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公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会同甲方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莆田市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莆田学院 培养专业: 小学教育
莆田市教育局 制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莆田市在莆田学院面向全省实行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招收培养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英语专业教师。《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委托培养小学师范生(以下简称定向委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委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定向委培生。 将定向委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定向委培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小学教育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修读年限内,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定向委培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好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在修读年限内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定向委培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按时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定向委培资格。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莆田市定向委培生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满5年(含5年)以上的享受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每年由丙方统一征集提供城区、集镇和农村学校各三分之一的就业岗位,按考核成绩高低顺序由乙方选择聘用学校。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到莆田从事小学教育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每人发放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委培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委培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等额公开招聘,专项用于招聘定向委培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定向委培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会同甲方做好定向委培生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对于违约者,违约信息将推送至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小学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定向委培教育: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5年的。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莆田市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莆田学院 培养专业: 学前教育
莆田市教育局 制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莆田市在莆田学院面向全省实行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招收培养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英语专业教师。《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委托培养幼儿师范生(以下简称定向委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委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定向委培生。 将定向委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定向委培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修读年限内,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定向委培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好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在修读年限内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定向委培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按时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定向委培资格。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莆田市定向委培生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满5年(含5年)以上的享受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每年由丙方统一征集提供城区和集镇学校各一半的就业岗位,按考核成绩高低顺序由乙方选择聘用学校。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到莆田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每人发放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委培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委培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等额公开招聘,专项用于招聘定向委培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定向委培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会同甲方做好定向委培生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对于违约者,违约信息将推送至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定向委培教育: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5年的。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莆田市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 就业协议书
生 源 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莆田学院 培养专业: 英语
莆田市教育局 制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莆田市在莆田学院面向全省实行定向师范生委托培养,招收培养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英语专业教师。《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18号)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小学英语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英语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委托培养小学师范生(以下简称定向委培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定向委培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英语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定向委培生。 将定向委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签字盖章后的本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定向委培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小学英语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五条 在乙方修读年限内,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 关心定向委培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并将签好盖章好的一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丙方,两份就业协议书提供给甲方。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在修读年限内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定向委培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按时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定向委培资格。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莆田市定向委培生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满5年(含5年)以上的享受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等额公开考核招聘。每年由丙方统一征集提供城区、集镇和农村学校各三分之一的就业岗位,按考核成绩高低顺序由乙方选择聘用学校。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到莆田从事小学英语教育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每人发放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万元,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委培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定向委培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等额公开招聘,专项用于招聘定向委培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定向委培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会同甲方做好定向委培生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对于违约者,违约信息将推送至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小学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定向委培教育: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英语教育工作的。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英语教育工作未满5年的。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upload/201906/26/201906261028259346.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