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
军人子女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补充协议(闽政联〔2017〕1号)和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7〕17号有关规定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的军人子女(涉及的特定地区和岗位须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有子女后曾在特定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10%择优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获得中央军委表彰(含中央军委机关十五部门、原四总部中,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表彰)和省级及以上军地联合表彰等军人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
(三)现役军人子女。在莆田就学的驻莆现役军人子女,中考加分政策调整为:2021年加12分,2022年加10分,2023年加8分,2024年加6分,2025年加4分,2026年起取消加分政策。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精神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五、公安民警子女考生
公安民警子女按照《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精神,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中考,中考时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
莆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