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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二十条不准
【字体: 】【发布时间:2019-11-18】 【作者:zhangmin】 【关闭窗口】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上课该讲授的内容不讲授,留到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3、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推荐、暗示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4、工作日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

6、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9、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的;

11、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12、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13、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14、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15、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的;

16、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17、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18、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19、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20、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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